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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修改国家赔偿法 上集副题:增加精神赔偿的相关规定,成为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 下集副题:专家认为,《国家赔偿法》修改应该加大力度,尤其需要修改违法归则原则等问题 应松年: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 段宏庆:《财经》杂志编辑 记者:叶逗逗 编辑:阎兴宇 主持人出镜: 已经颁布14年之久的国家赔偿法最近正在进行修订。国家赔偿法曾经被寄予厚望,认为是维护人权,彰显国家责任的一个法律,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实施效果并不理想,甚至被戏称为国家不赔法。本期财经峰会我们采访了行政法专家应松年,并请来了我们的嘉宾财经杂志法治编辑段宏庆,和大家一起讨论这个话题。那么首先,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案例,然后听听专家的说法。 解说: 46岁的河南男子胥敬祥,因为“抢劫罪、盗窃罪”被关押了13年,2005年无罪释放。出狱后父母去世,家中房屋倒塌,身患疾病,申请国家赔偿三年没有结果,并且和妻子离异 陕西泾阳县农家女麻旦旦,2001年被当地公安以嫖娼为由强行拘禁,后经当地权威机构鉴定,麻旦旦处女膜完整。麻旦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,最终仅获得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.66元。 2004年,河南男子高铁钢被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公安分局定为"杀人喂狗嫌疑犯",遭连续逼供16昼夜,关押677天。事后,高铁钢被宣告无罪。按照日55.93元的标准赔偿。 应:现在国家赔偿的问题是,赔偿相当困难。立法时也考虑过,比如说在这次修改过程中提出来的刑事方面的确认程序、精神赔偿问题以及赔偿标准。但是考虑这些问题的时候是有个历史背景的,90年代初,国家的经济状况还不是很好,立法时经常挂在嘴里的是,“国家没钱”。国家没钱你如果要赔得太多也比较困难。所以,比如说精神赔偿问题我们是不是就赔礼道歉,认识错误,精神上加以解决就行了。 主持人:刚才应松年谈到,14年前现实条件和认识上的局限性,使得国家赔偿法立法本身存在各种缺陷。这一次在哪些地方有所改善? 段:精神赔偿?赔偿数额加大? 主持人:此次国家赔偿法修改,针对精神赔偿,增加了具体规定,“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,国家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。”那么我们也来听听应松年的看法,为什么精神赔偿这么重要。 应松年:我感到,有时候精神上的损害要比实际的财产、人身损害大得多。假如我是一个无罪的人,但是你说我有罪,把我关到监狱里,那不仅是我失去了自由,几年工资拿不到了,不是这个问题,我是觉得冤枉,心里放不下。父亲母亲都不干了,家人也不干了,大家去吵去闹,家破人亡,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况。所以如果是赔偿实际损失,关了多少天,就给多少钱,这恐怕是说不过去。我经常说比如陕西麻旦旦案件。这哪是赔了70几块钱的事情,这对姑娘来说,名誉上受的损失有多大。 主持人:另外一个改变就是提高了赔偿标准了。我们来比较一下现在的赔偿标准和过去的区别。 解说词:目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,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,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。 修正案草案沿用了的原规定。对于造成身体伤害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,增加了护理费、辅助器具费、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。对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者的最高赔偿额度,从原来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增加到了20倍。 主持人: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,2007年职工日平均工资为99.31元。那么如果我无罪,但是被错误地羁押了1年,那么要怎么赔?这种赔偿标准有什么问题?草案的修订大家怎么看呢? 段宏庆: 主持人:对于赔偿标准的提高,除了现在有钱,也有一个重要的前提,也就是说这种赔偿应该是惩罚性赔偿,我们来听听应松年的说法。 应松年:我们毕竟经济情况好转。所以老百姓受到什么样的侵害,我们应该要填补。这次也提出来了,不但是实际损害,必然的损害,比如利息应该赔、还有你把它拍卖了,拍卖低于市场价部分,应该补齐。还有些应该计算进去的,就要计算进去。赔偿数额的提高是必要的。 应松年:应松年:一个公权力给人造成的损害和平等主体之间的损害是不一样的。公权力有这个权,更加容易损害,而且可能做出来的事情也是让人不能容忍。所以国外有种做法,叫做惩罚性赔偿,意思就是这种损害非常严重,所以就不是一般性赔偿。还要有个惩罚的意思在里头。我们去美国的时候,美国很奉行这个。美国的制度是,惩罚性赔偿局限于人身损害的赔偿,而且是损害人是故意造成的。这种情况下有惩罚性赔偿。 主持人:此次国家赔偿法修改引起了广泛关注。我们今天讨论了草案的几个亮点,但是还有一些缺陷是草案没有解决的。下集财经峰会我们将继续讨论国家赔偿法的修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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